省政府对我市《关于
调整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同意我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时,缴存
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
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调整后,所属区县可参照执行。
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加大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提高了职工购房支付能力。2007年下半年及2008全年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将新增缴存50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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