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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

省政府对我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同意我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调整后,所属区县可参照执行。

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加大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提高了职工购房支付能力。2007年下半年及2008全年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将新增缴存50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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