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法规,对单位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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